按照上级有关精神,从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对预收九月一日以后以上“两费”,根据定费标准,经核实后按上级有关政策和程序于二00八年十月八日至二十四日前由分局所集中予以清退。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