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国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88户私营企业(名单详见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前公告栏刊登的公告及团风县辖区内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288户私营企名单)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我局于2005年12月6日在《鄂东晚报》第二版及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前公告栏内发布了公告,限期30日内申报年检。在规定的期限内,上述企业仍未申报年检。我局于2006年8月14日在《鄂东晚报》第二版发布了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公告,拟定吊销上述企业营业执照。上述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团风县国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88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请上述企业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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