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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年度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09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年度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企业年检”)工作,确保企业年检合法、有序、高效进行,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可以以自己名义登记注册的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下同)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的企业年检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年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高效、廉洁的原则。企业年检实行书式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到场年检与网上年检相结合的办法。企业年检应与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本级登记企业的年检机关。企业年检机关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本级登记企业的年检工作。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基层分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监督和纠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决定。

第五条  企业年检工作人员应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企业年检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年检工作责任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

 

第二章  企业年检程序

 

第七条  企业年检工作应当实行受理与审查相分离的内部工作机制。

第八条  企业年检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所(基层分局)按照以下基本程序办理企业年检:

(一)受理企业年检材料;

(二)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收取企业年检费;

(四)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五)发还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六)企业年检资料归档,录入年检信息,并按企业经济户口规范要求,完善企业经济户口资料。

第九条  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年检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年检机关分管领导或授权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最长可以延期30日。

第十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年检机关立案调查,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限期接受年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实现有效送达。

第十一条  企业在责令限期接受年检的期限内仍不提交年检材料接受年检的,由年检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年检机关再次立案调查,依法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企业年检受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年检机关负责企业年检申请的受理,也可以委托所属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基层分局)负责企业年检受理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年检受理人员的职责:

(一)提供有关企业年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咨询服务;

(二)发放企业年检报告书及相关资料;

(三)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依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当场审查、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

(四)受理人员在填制企业年检受理台帐后,2日内将企业年检材料移交审查人员审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的除外);

(二)提交年检材料的企业为非本机关登记且未被委托年检的企业;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企业年检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年检机关负责企业年检的审查工作,也可以委托所属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基层分局)负责企业年检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年检审查人员对公司的年检材料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企业年检审查人员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七)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八)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企业年检审查人员对合伙企业的年检材料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企业年检审查人员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材料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企业年检审查人员对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除需要对企业年检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核实的情况外,年检审查人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内容的合法性书式审查。

需要对企业年检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核实的,年检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并如实填写《企业年检实地检查情况记录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检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授权,在《企业年检审查表》中,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如:“经审查合格,通过年检”,或“经审查,对该企业制发限期办理××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实施变更(备案)登记后,通过年检”。

需要报企业年检机关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的,企业年检审查人员应提出处理建议后报送分管领导签批。如:“经审查合格,建议通过年检”,或“经审查,建议对该企业制发限期办理××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实施变更(备案)登记后,通过年检”。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通过企业年检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企业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企业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企业年检戳记。

 

第五章  企业年检案件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检机关或其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基层分局)对在年检中发现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

(一)在企业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的;

(二)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

(四)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

(五)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七)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八)中介机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的;

(九)年检中发现有其他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企业年检免检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企业年检中实行企业免检制度(实施意见另行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向企业年检机关提出申请,经年检机关批准后,发给《企业免检证书》。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企业年检免检的条件:

连续三年以上正常参加企业年检、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当届湖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

(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当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三)被评为当届省级“消费者满意单位”的企业;

(四)经营情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的企业;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予免检的其他企业。

第二十七条  年检免检的基本程序:

(一)企业凭《企业免检证书》进入企业年检“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企业年检手续;

(二)提交《年检报告书》、《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年检机关经核对免检企业名单,直接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企业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免检企业在本次年检之后至下一次年检之前无违法违规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不进行日常检查。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检机关确定免检企业名单时,应有企业经济户口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基层分局)出具的推荐意见。批准企业免检期限每次不超过两个年度,免检期内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免检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免检。

 

第七章  企业网上年检

 

第三十条  为了提高企业年检工作效率,给企业提供便利、快捷服务,各级企业年检机关应积极推行企业网上年检工作。

第三十一条  网上年检是指企业通过互联网填报和上传年检材料,企业年检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网上审查,完成企业年检材料的预审,再由企业到年检机关提交企业年检材料原件后,可当场办结年检手续的制度。

第三十二条  受理网上申报企业年检的时间,为每年31日至630日。

第三十三条  企业年检机关工作人员自企业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年检材料的初审。符合规定的,签署“通过初审”意见;不符合规定的,注明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并退回,待企业修改完善后再行申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网上申报年检初审通过后,应于15日内向企业年检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全部原件,办理有关年检手续。逾期视为无效申报,按企业年检一般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年检机关工作人员核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原件无误后,当场为其办理年检手续。企业提交材料与网上申报不一致的,应当取得一致后,方予受理。

 

第八章     企业年检资料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年检资料是企业登记档案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登记档案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整理、装订、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企业年检案件处理完毕,企业年检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资料按《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立卷的有关规定整理、装订、归档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企业年检记录和企业年检案件处理情况应当按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建设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记入经济户口档案。企业年检记录的内容包括:年检申报时间、年检审查时间、年检结果等;企业年检案件处罚情况记录的内容包括:案由、企业违法违章事实、调查情况、处罚结果、处罚机关、案件经办人等。

第三十九条  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的企业年检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所(基层分局),应当在7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送委托的企业年检机关。

企业年检机关应当在731日前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告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基层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基层分局)应当将企业年检信息纳入企业的经济户口信息。

第四十条 各级企业年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年检总结工作制度,及时对企业年检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和上报。其统计、分析、总结资料按文书档案的有关规定整理、装订、保管和使用。

 

第九章     纪律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企业年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按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登记注册行为规范》的要求使用文明用语。

第四十二条  企业年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一)不按规定着装的;

(二)擅离工作岗位的;

(三)对服务对象接待冷淡、态度生硬、故意刁难的;

(四)办事推诿拖拉的;

(五)对依照有关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未向服务对象一次性作出准确详尽解释的。

第四十三条  企业年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经办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禁令,利用企业年检工作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对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年检材料不予受理,或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结的;

(三)对提交的企业年检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企业,予以通过年检的;

(四)超越职权范围受理、审查、签批企业年检的;

(五)违反程序受理、审查、签批企业年检的;

(六)办理本机构无年检权的企业年检的;

(七)对已吊销、注销或营业执照已过期失效的企业办理年检的;

(八)涂改、伪造、偷换材料办理企业年检的;

(九)因保管不善,导致受理的企业年检材料或营业执照遗失的;

(十)指使、授意、支持企业在企业年检中弄虚作假,或明知企业弄虚作假而为其办理企业年检的;

(十一)不按规定擅自出具企业年检证明,出具企业年检资料或提供企业年检数据的;

(十二)违规收取企业年检费用或利用企业年检搭车收费的;

(十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章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年度检验工作规范(试行)》(鄂工商注〔2003143号)同时废止。

       

                                                                              00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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