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建设工作,全面提升这一领域党建工作水平,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指示精神和《党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理顺非公有制企业党员管理关系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1、各乡镇党委、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企业党组织要明确党员转接关系的责任,加强转与接两个环节的协调。要抓好隐性党员的梳理工作,按照《党章》及党内有关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对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有党员身份的职工进行普遍调查,及时掌握党员情况,为解决党员组织关系与工作关系相分离和外来党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等问题创造条件。
2、凡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作半年以上的外来党员,都应及时把党员组织关系转到企业或企业所在地党组织。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应接转临时组织关系。
3、对因特殊原因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外来党员,企业党组织验证其流动党员活动证,外来党员持证参加党组织活动。还未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可由开发区管委会对外来党员进行管理,保证每个党员都能过上组织生活,接受组织管理。
4、接收外来党员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应做到:(1)对外来党员,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并登记造册,向上级党组织备案;(2)对已接收的外来党员,应与本单位的党员一样,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组织生活,发挥党员作用;(3)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接接收外来党员;(4)外来党员工作变更时,党组织认真填写外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鉴定。
5、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各乡镇党委、开发区管委会要和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共同做好外来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工作,切实加强对企业党员组织关系工作的督促和检查,主动和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取得联系,根据工作实际,属于必须迁入组织关系的,帮助外来党员及时迁入组织关系,并做好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对党性观念淡薄,拒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开具《党员证明信》,不持流动党同活动证的,县委组织部将建议该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的党组织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二、党员发展工作
6、县非公企业党工委、各乡镇党委、开发区管委会党组织要把在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党员作为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重点来抓,制定非公有制企业党员发展工作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7、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把发展党员的重点放在生产经营、科技骨干、一线优秀工人和管理层的优秀分子。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外地员工要求入党,一般应在现单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征求原籍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后,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和程序吸收入党。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党员必需由县非公企业党工委、乡镇党委和开发区管委会党组织审批。
8、发展党员要向固定员工30人以上和已有2名党员的非公有制企业倾斜,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每年要培养、发展1~2名党员,扩大党在企业的影响。固定职工30名以上的企业,都要有党员,固定职工50人以上的企业都要单独建立党的组织。
9、认真做好私营企业主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大培养教育力度。私营企业主被确定为发展对象时,基层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要听取工商、税务、审计、统战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批准其入党前,要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先报经县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履行发展党员手续。
10、认真做好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扩大入党积极分子的来源,党组织指定一到两名正式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跟踪培养,定期安排他们听党课,吸收他们参加党组织开展的一些活动,为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特别优秀并符合入党条件的,可适当缩短培养期,按照规定和程序吸收入党。
11、建立健全群团组织“推优”制度、预审制度、公示制度和入党后跟踪教育制度,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
三、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党员及从事个体经济的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途径
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作的党员,要正确处理《党章》规定的有关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和与非公有制企业特殊性的关系,通过合法的渠道体现和贯彻党的意图,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2、加强政策和法律学习,做依法办事的模范。要学会通过合法途径参与企业的决策和处理企业内部事务的本领,提高党员在群众中发挥作用的能力。一是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既要尊重业主,又要维护好国家的合法利益,不做无原则的迁就;二是通过管理层中党员的合法地位,体现党组织对企业重大问题的意图;三是运用法律法规,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13、开展党员示范岗等活动,做生产经营的模范。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党员要自觉增强党的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积极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但要成为政治能人,还要成为经济能人。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搞好企业生产经营,做到身边无事故、无次品,通过自己的模范作用带动周围职工做好各项工作,使企业的产品质量、工作质量、服务质量、企业的经营效益得到提高,通过开展党员示范岗、党员示范责任区等活动,赢得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14、坚持清正廉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党员,要努力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在关键时刻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时化解和消除影响稳定的各种因素。
15、党员私营企业业主要按照《党章》规定,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1)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令,依法经营,按章纳税;(2)坚持党的理想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履行共产党员的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3)在企业的收入分配方面,领取作为经营管理者应得的收入,而把缴纳企业税后利润的绝大部分用作生产发展基金,增加社会财富,发展公益事业;(4)平等对待工人,尊重工人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