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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作者:tfgs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7月13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团风县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协会,简称团风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团风县境内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 :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促进县域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黄冈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团风县民政局和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黄冈市团风县团方路特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教育并组织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二)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会员解决生产经营中困难问题;

(三)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 提出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五)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进行自我管理。

(六)兴办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关心会员生活。

(七)开展技术交流,加强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及内地有关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并参加有关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凡在团风县境内经营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规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体私营企业业主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和行业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和行业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和行业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协会或行业分会维护自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和行业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和行业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和行业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或行业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和行业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性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团风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申请设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会)长、副理事(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团风县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团风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人;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团风县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团风县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 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团风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团风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团风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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