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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进一步提高机关的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完善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工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县工商局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本单位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都必须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办事结果应当公平公正。
(三)及时快捷。严格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开,确保信息时效性。
(四)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不搞形式主义。
(五)有利监督。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六)符合保密规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面对社会主动公开:
(一)县工商局主要职能、职责和法定权限,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局领导姓名、分工等;
(二)县工商局内设各股室(分局)、局属各单位和职责及联系方式;
(三)县工商局职能范围内各类行政许可事项、权限、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和进展情况,收费依据及标准,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等;
(四)县工商局不含保密事项的有关统计信息及分析;
(五)作出和拟作出的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或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包括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政策以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等;
(六)县工商局实施的政府采购招标情况;
(七)县工商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项目、依据、内容、处罚情况等;
(八)县工商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禁令、信访、举报工作的方式、程序等;
(九)工商行政管理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单位内部公开:
(一)县工商局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述职报告;
(二)县工商局干部任免事项及人员编制、工资、奖惩政策及可公开的执法情况;
(三)县工商局机关财务预决算,财务制度及执行情况,固定资产使用及管理情况;
(四)涉及县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决策;
(五)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免于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造成执法活动障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其中(二)、(三)项所列信息若权利人或当事人同意公开,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第(四)、(五)项所列信息若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我局公开除第四、五、六条规定以外的其它政务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八条 县工商局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根据政务信息特点,分别或综合运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1、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2、编发《办事指南》;
3、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4、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5、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6、其他合适的方式。
第九条 面向本单位内部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县局内网;
2、召开情况通报会;
3、分级传达;
4、其他合适的方式。
第十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县工商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承办单位做出受理、是否公开的决定、予以公开等各环节均应采用书面方式。
第十一条 县工商局编制政务信息目录,并按年度及时更新修订。每年度末由各股室(分局、所)依据自身职能对目录提出修改意见,局办公室汇总修订,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于翌年初在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应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
(一)审定公开性。对于县局制发的各类文件,各股室(分局、所)单位在草拟时应主动就该文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认为不应公开的,要注明原因;局办公室按公文程序对各股室(分局、所)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时,要对文件的公开性复核,同意股室意见的,签署同意,有异议的应提出明确意见;局领导在签发文件时,对文件的可公开性做最终决定。
对于日常工作中的其他政务信息,各股室(分局、所)单位要依据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结合保密规定,对涉及本股室(分局、所)职责的政务信息公开性进行审核,由股室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公开;本股室、分局、所难以作出决定或者属于重大事项的,可报告分管局领导审定。
(二)发布。决定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文件及其他政务信息,由股室(分局、所)、单位政务公开联络员根据信息中心的授权,自行在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相应栏目或采取其他适当的方式发布;没有相应授权的,提交信息中心发布。
(三)时限要求。属于县工商局制作、产生的,如规范性文件、重大事项部署等,从政务信息正式生成到公开不得超过15日;不属于县工商局制作、产生的,如一些法律、法规、办事程序、收费标准、上级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等等,也应在做出予以公开决定后10日内公开。
(四)修订更新。各股室(分局、所)、单位要把主动公开政务信息作为一项日常工作长抓不懈。单位相关的栏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纠正;显示屏、触摸屏、办事指南等也要由负责管理的股室(分局、所)、单位定期修订、更新。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处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人向县工商局或者股室(分局、所)提出信息公开要求时,工作人员均应告知其获取《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途径,要求其规范填写后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局办公室统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首先要对申请表进行审查,要件不完备的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决定受理应当场予以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三)办公室根据申请公开信息所涉及工作职责交相关股室(分局、所)分办,各股室(分局、所)应在15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形式做出是否予以公开的决定及答复。
(四)无论决定是否公开,均统一由办公室采取局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五)对申请人做出予以公开信息的决定后,应当在申请人办完相关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要注意保管好签收或函复记录。
(六)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予以公开的决定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七)若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县局承诺同意公开外,承办股室(分局、所)须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没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四条 应向单位内部公开事项的公开程序和时限,由人教股、财务股、监察室、办公室等单位另行规定。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县工商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股室(分局、所)、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县局机关全县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局办公室。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县工商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综合协调。具体承办全县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规划、指导,拟定政务公开实施意见,制定相关制度;统筹协调局外网、内网政务公开栏目的设置、调整及重要内容的审核把关;负责编印县工商局办事指南;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统一受理、分办、答复信息公开申请;负责召集政务公开相关股室分局碰头会议,协调落实政务公开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监察室负责制订实施县工商局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方案;组织制定并实施对县工商局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监督、评议,落实责任追究;设立政务公开举报方式,受理涉及政务公开的投诉、举报、控告等事项。
第十八条 法规股负责做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依据、权限,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开与发布工作。特别是对于新出台和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涉及到行政许可事项设立、取消以及办理程序的变动,要及时发布更新。
第十九条 财务股负责做好行政收费、减免收费事项的梳理与发布。
第二十条 登记注册分局负责做好注册大厅政务公开设施的设置、内容更新、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触摸屏的内容进行更新、检查,保证供群众取用办事指南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公平交易分局要积极探索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向社会公众及申请人公开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做好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外网、内网)的建设和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技术服务、指导;协助注册分局做好注册大厅内触摸屏等政务公开设施和技术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人教股、财务股、办公室等有关股室、单位要负责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政务事项对内公开工作,制定相应的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股室(分局、所)、单位要按照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安排,负责自身业务职能的各项政务公开工作。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审核签发各类拟公开的信息;积极做好主动公开信息发布,对办公室分办的信息公开申请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是否公开决定。
各股室(分局、所)、单位明确一名政务公开工作联络员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具体承办涉及本单位职能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更新、网上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股长负责制。各股室(分局、所)、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公开充分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的主要负责人。联络员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评议制度。由监察室负责定期组织群众代表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时效性以及程序是否规范、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并将评议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实行政务公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将政务公开考核纳入股室(分局、所)、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监察室要将考核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作为考评、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监察室制定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和监督检查。对敷衍塞责、搞形式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行政不作为、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查处;造成恶劣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完善政务公开经费保障制度。政务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县工商局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依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县工商局对政务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县工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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