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城镇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3、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4、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须持身份证,外来人员还须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三)经营场地证明: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赁协议书和房管部门或土管部门出具的出租许可证,或合同鉴证书;
4、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
(四)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五)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六)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经营场所证明;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